盐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
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“统筹城乡发展”的部署要求,更好地促进农村劳动者创业致富,根据《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》(盐政发[2009]74号)精神,现就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向农村延伸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实行扶持农民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,为农民创业提供资金支撑
2003年以来,我市积极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,一大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得到小额担保贷款的直接扶持,成功实现了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,带动了更多的失业人员实现了就业再就业。但一大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农村劳动者特别是返乡创业人员,因得不到政策性贷款的扶持而丧失创业的机会和条件。必须深入解放思想,积极创新思路,将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小额担保政策向农村延伸,切实解决农民创业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。
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市区户籍农民特别是返乡创业农民,从事高效农业、规模农业或从事二、三产业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,可依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对其发放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。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,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。对创办企业且吸纳本市城乡劳动力达到50人以上的,可依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。市区户籍农民自主创业申领小额担保贷款,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贴息政策。
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向农村延伸后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,建立基层一级的贷款初审制度和贷后走访帮扶制度。农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领条件的审核工作,由所在村及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、所受理,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;贷款发放由经办银行负责。
二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与创业培训的联动机制,提高服务农民创业效能
认真贯彻落实《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》(盐政发[2009]74号),组织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免费进行创业培训,切实提高农民的自主创业能力。对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,按免费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。积极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,对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、经过创业培训后提出的创业项目经县(市、区)以上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认定的,创业农民实行5户以上联保的,创业农民具有县级以上劳模或转移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,可畅通申领小额担保贷款的“绿色通道”,免除反担保手续,为农民创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。进一步创新适合农民贷款的反担保方式,降低担保门槛。创业农民或其亲友的房屋(两证齐全)、汽车、机器设备(有购置发票)、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以及承包的土地、鱼塘、林场等,经所在乡镇和经办银行共同评估认定,均可作为发放贷款的抵(质)押品。
三、明确目标责任,确保扶持农民创业取得实效
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向农村延伸、惠及农民,是市委、市政府推进实施全民创业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,是组织开展“牵手致富”工程、实现省、市委提出的农村脱贫攻坚目标的实际行动。市政府对全市下达扶持农民创业贷款发放年度目标,列入就业创业工作指标体系一同考核。层层分解下达目标任务,严格实行责任考核,确保在扶持农民创业上取得明显成效。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,将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,统筹用于扶持农民创业,资金不足的,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,及时增加资金规模,保证贷款发放的需要。
各县(市)参照本意见,尽快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向农村延伸的具体实施办法。